2018 Oct 22
長期在國外工作 經公司派遣出國工作者才可加保勞保
勞工保險局(十九)日表示,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的人,必須符合由公司派遣出國工作的情形,才可以繼續加保勞工保險,另入監服刑者不可以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。
勞保局指出,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為台灣、澎湖、金門及馬祖地區,所以經公司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的勞工,才能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2款規定,由原投保的公司繼續加保。至於不是由公司派遣出國工作者,因為從業地區已經不是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範圍,即不可以為了延續勞保年資,而繼續由職業工會加保。
勞保局說明,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5款規定,因案停職或被羈押,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人,是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的。但如果是已經遭法院判決確定,入監服刑的人,也不可以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。因此對於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或入監服刑的勞工,如果仍在職業工會加保,應儘快通知職業工會辦理退保,以免日後經勞保局查明後取消加保資格,不僅年資無法併計,依照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已繳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,還會影響日後領取勞保給付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