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 Nov 07
假冒對方名義偽造刑事撤告狀 檢方:涉犯偽造文書罪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前表示,有男子涉嫌假冒對方名義偽造刑事撤告狀,讓女友的官司獲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,對方察覺異狀再提告,男子卻冒用弟弟名義出庭應訊,並在筆錄上具結簽署弟弟的名字,遭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。
新北地檢署指出,轄區內有男子因女友與他人有糾紛遭起訴,涉嫌假冒對方名義偽造刑事撤告狀,讓女友的官司被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判決公訴不受理,等對方察覺再提告,又冒名填寫郵件改投、改寄申請書,使其收不到開庭通知。檢方發覺有異,根據改投申請書上的相關資料調查,詢問男子是否願意出庭作證;但男子進入偵查庭時卻戴著口罩,稱自己沒帶證件,假冒弟弟的身分,在筆錄具結時,也簽上弟弟的姓名。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依刑法第210條規定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檢方事後調閱女子在開庭前後的通聯紀錄等資料,研判陪女子出庭的男子就是其男友,只是當時他冒用弟弟姓名應訊,因此對男子逕行拘提。而男子在聲押庭時才改口坦承冒名應訊,但否認有偽造文書。經法院審酌,裁定以十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