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MENU
  • 關於合連
  • 最新消息
  • 服務項目
  • 團隊介紹
  • 生活與法律小常識
  • 聯絡我們
繁中版
ENGLISH
日本語
  • 關於合連
  • 最新消息
  • 服務項目
  • 團隊介紹
  • 生活與法律小常識
  • 聯絡我們

最新消息

2019 Jul 22
父親將女嬰丟在妻子家樓下法院:未離開現場不構成遺棄罪˙

父親將女嬰丟在妻子家樓下法院:未離開現場不構成遺棄罪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        法源編輯室/2019-07-22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,有男子把年僅四個多月大的女兒丟在妻子家樓下,被依遺棄罪嫌起訴。但男子辯稱因聯絡不上妻子有報警到場,自己有吸毒怕被抓才躲在一旁。

該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和男子所述相符,認為他雖未盡人父職責,道德有缺失,但未造成女兒生命危險,判處其無罪。桃園地檢署指出,轄區內有男子明知女兒才四個多月大,屬無自救能力的嬰兒,當天凌晨竟棄置在妻子住家樓下後,隨即離去,因此依刑法第294條以成年人故意對於無自救能力之兒童依法令應扶助、養育及保護而遺棄的罪嫌,將男子起訴。

對於無自救力者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依刑法第294條規定,可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是因而致人於死者,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桃園地院最後表示,男子辯稱沒有要遺棄女兒的意思,是要妻子下來把女兒抱上去,但對方都沒有下來,所以才報警;警察到場後他仍停留在現場未離去,因當時有吸毒怕被臨檢,直到警車來了之後才離開。而現場監視器和男子所述相符,該院認為男子雖然將女兒留置在妻子住家樓下,直到附近鄰居、警方發現才離去,但客觀上並不會導致女嬰生命有立即危險,主觀上是否具有遺棄的危險故意難以斷然認定。

其行為在道德上可與譴責,但仍與遺棄罪構成要件不符,判處其無罪。

上一則 回列表 下一則
東京澀谷顧問有限公司、合連國際法律事務所:

(03) 333-2205

(03) 333-2207

p.shih@lcheng-law.com

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段197號

日本東京国際法律事務所:

+81-3-6261-5110

+81-3-6873-6416

lcheng@lcheng-law.com

東京都千代田区平河町1−3−8 平河町プラザ701号

LINE:@law01

合連國際法律事務所

Copyright © Stark & Jefferson LLP All Rights

Design by PPn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