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重大商業案件將交由商業法院審理 法源編輯室/2019-09-20
司法院於日前函請審議「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」及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草案」,有鑑於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,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,也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,如未即時處理,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,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。
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的法院,故於此次予以修正,以收迅速、妥適、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的效力。商業法院依審理法草案第1條規定,是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;而所稱商業事件,則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,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。為保護當事人、關係人、參加人或參與人的權益,並使訴訟或非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,審理法草案第6條強制當事人等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,並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。
為加速文書的送達,以增進審理效能、效率,當事人、關係人、參加人、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,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。若是未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,將不生提出的效力。
基於補強現行鑑定制度,並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,審理法草案第47條規定採行專家證人制度,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,提供專業意見。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,並附具結的結文,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;當事人在收受專家證人的書面專業意見後,得於法院指定期間,以書狀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,而專家證人的回答,視為其專業意見的一部。
此外,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的營業秘密,經釋明後,依審理法草案第55條規定,法院得依其聲請,對他造、當事人、程序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,以兼顧真實發現及營業秘密的保持。為推動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立法程序,此次同時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,並將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草案,以迅速、妥適、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,同時健全公司治理,提升經商環境,以促進經濟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