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 May 03
塵爆事件負責人未採取意外防止措施 士林地院: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粉塵爆炸事件做出判決,有關知名遊樂園發生塵爆意外,釀成十五死、四百六十六人燒燙傷。該院認為負責人有過失,疏未注意防止粉塵爆炸,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,判處四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士林地院指出,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發生負有防止義務,若不為防止行為,以致於發生與以作為的方式,實現構成要件情況相當的不作為犯,仍屬過失犯。而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,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若從事業務,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者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士林地院表示,活動負責人收取門票舉辦派對活動,應知道在派對活動中使用色粉,可能有危害參與者安全與健康的疑慮,具有在派對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確保提供安全服務、負有防止塵爆發生的義務,卻因活動負責人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塵爆,未採取防止意外發生的適切措施,致塵爆在舞池區擴散延燒,造成民眾死傷,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。